发布日期: 2026年03月26日
当事人:鹰潭星达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MA7EK9C37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汪光裕
地址:江西省鹰潭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320国道南侧、38号路东侧高新区总部大楼01号楼02单元炬能大厦颐高互联网+创业园4楼408-06
2025年12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联合新余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生态环境部推送线索共同对你企业开展生态环境部大气监督帮扶,现场检查发现你企业存在以下问题:1、企业2022年5月开始生产,至今未办理相关环保手续,对照《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和《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你企业属于需要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简化管理排污许可证的企业;2、现场检查时化学浸泡清洗工序正在生产,配套的碱液喷淋设施电机未开启。存在未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并报批即建设(未批先建)、未开展环保验收即投入生产(久投未验)、未申领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无证排污)、碱液喷淋设施电机故障未运行(不正常运行)等违法行为,其中未批先建超过2年行政处罚追诉期,不再进行追溯。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12月29日、2026年1月5日、2026年1月16日你公司部门经理赵飞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证明你企业未办理相关环保手续、化学浸泡清洗工序正在生产,配套的碱液喷淋设施电机未开启的违法事实。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及名录常见问题解答节选、《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节选,证明企业含有喷砂及酸洗工序,属于需要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简化管理排污许可证的企业。
3.企业废气塔设备点检表复印件,证明碱液喷淋系统12月22日故障。
4.2026年1月16日你公司设备主管毕剑锋签字确认的《调查询问笔录》和你公司出具的任职证明、劳动合同复印件,证明毕剑锋为直接负责人员。
5.2025年工资发放表和配送记录表复印件,证明企业2025年全年连续生产。
6.企业2022年5月的财务报表和完税证明复印件,证明企业2022年5月投入生产。
久投未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处罚。根据《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的通知》(赣环规字﹝2023﹞1号)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细化规定,作环境影响报告表已建设环保设施,但未通过验收的,对单位处罚幅度为20-30万元,对负责人处罚幅度为5-8万元,决定对你(单位)处以22.5万元罚款,对项目负责人赵飞处以6万元罚款。
无证排污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处罚。根据《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的通知》(赣环规字﹝2023﹞1号)对《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细化规定,排污许可简化管理,持续时间大于6个月的,处罚幅度为40-60万元,决定对你(单位)处以45万元罚款。
不正常运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处罚。根据《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的通知》(赣环规字﹝2023﹞1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细化规定,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类别为一般工业废气,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处罚幅度为20-40万元,决定对你(单位)处以25万元罚款。
综上,决定对你(单位)共处以92.5万元罚款,对项目负责人赵飞处以6万元罚款。共处罚款玖拾捌万伍仟圆整(¥985000.00)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领取缴款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鹰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或月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单位地址: 鹰潭市月湖区府前路24号 邮政编码: 335000
联 系 人: 徐旺达 江和达 联系电话: 0701-6231726
鹰潭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