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26年03月16日 来源: 市生态环境局
当事人:江西永发上海精密铸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731985480K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祝明亮
地址: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44号路以西,工业五路以北
2025年12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联合新余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生态环境部推送线索共同对你企业开展生态环境部大气监督帮扶,现场检查发现企业存在以下问题:1、江西永发上海精密铸造有限公司磨光废气、除壳和切割废气治理设施水浴除尘器抽水泵未运转,水浴箱内没有水,底部为干涸土质状态。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12月29日该公司生产副总易建明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证明该企业实际建设水浴除尘器且水浴除尘器抽水泵未运转,水浴箱内没有水,底部为干涸土质状态,未建立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相关制度的违法事实。
2.该企业第二季度自行监测报告复印件,证明该企业磨光废气、除壳和切割废气(颗粒物)为一般大气污染物。
3.该企业排污许可证、环评批复复印件节选,证明该企业有环保手续,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
4.2026年1月14日该公司生产副总易建明签字确认的《调查询问笔录》和该公司出具的任职证明,证明易建明为直接负责主管人员。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我局于2026年3月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鹰环罚先告〔2026〕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限期内提出了陈诉申辩,我局经集体讨论后不予采纳,随后你(单位)提交放弃陈诉申辩和听证权利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处罚。根据《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的通知》(赣环规字﹝2023﹞1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细化规定,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类别为一般工业废气,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处罚幅度为20-40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单位)处以罚款叁拾万元整(¥300000.00)。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领取缴款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鹰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或月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单位地址: 鹰潭市月湖区府前路24号 邮政编码: 335000
联 系 人: 徐旺达 江和达 联系电话: 0701-6231726
鹰潭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