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26年01月05日 来源: 市生态环境局
当事人:江西民赞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81MACL67X0XA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红伟
地址:江西省鹰潭市贵溪市经开区东环路1号2#,3#车间
我局于2025年9月5日、9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1.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2025年8月23日至2025年9月5日你(单位)镀锡工序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9月5日你(单位)公司经理张书奎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9月12日你(单位)公司经理张书奎签字确认的《调查询问笔录》;
3、江西民赞新材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环评报告表、环评批复、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复印件;
4、若干现场影像资料。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2月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鹰环罚先告〔2025〕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申请权与听证权,你单位于2025年12月8日提出行政处罚申诉,2025年12月30日,经鹰潭市生态环境局案件审查委员会研究讨论,对你(单位)的陈诉申辩不予采纳。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规定,对照《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的通知》(赣环规字﹝2023﹞1号)文件对该违法行为的细化标准,参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细化标准进行裁量,无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需要申领简化管理排污许可证,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小于3个月,处罚幅度为20-30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对你单位处罚款贰拾伍万元整(¥25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鹰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或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鹰潭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