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26年01月27日
当事人:鹰潭耀泓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MA7AJXJ38N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弘哲
地址:江西省鹰潭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龙岗电镀集控区
我局执法人员2025年8月13日、8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1.生物质颗粒锅炉产生的烟气排放管道断开,烟气未按照环评要求经过布袋除尘设施,直排外界。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你(单位)总务王寿茂2025年8月13日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8月13日、8月19日签字确认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证据若干,证明你企业生物质锅炉正在使用及生物质锅炉产生的废气未经布袋除尘设施;你(单位)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项目验收意见及排污许可证(副本),证明你企业生物质锅炉产生的废气为一般工业废气及需要配套建设使用的废气治理设施为布袋除尘设施并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1月2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鹰环罚先告〔2025〕1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申请权与听证权,你单位于2025年11月27日提交了《听证申请书》,2025年12月8日鹰潭市生态环境局举行听证会并制作《听证笔录》及《听证报告》,2026年1月22日鹰潭市生态环境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了《听证报告》,认为你单位提交的听证申辩理由不符合《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中第三部分《生态环境轻微违法免罚事项清单》中的不予行政处罚规定,但你单位违反行为持续时间较短,且事后积极整改,主动消除违反行为危害后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对照《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的通知》(赣环规字﹝2023﹞1号)文件对该违法行为的细化标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细化标准进行裁量: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类别为一般工业废气,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处罚幅度为20-40万元。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对你单位处罚款贰拾万壹仟元整(¥201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鹰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或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鹰潭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