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26年01月16日 来源: 市生态环境局
当事人:鹰潭市朝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558452788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志平
地址:鹰潭市龙虎山集镇规划区内
我局执法人员2025年12月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南面水塘自行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不合格。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你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南面水塘自行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不合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我局于2026年1月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鹰环罚先告〔2026〕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限期内未进行陈诉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诉申辩和听证申请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处罚。根据《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的通知》(赣环规字﹝2023﹞1号)中对《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的细化标准(生猪存栏量1500头以上的),处以6-10万元罚款,结合你农场积极整改的实际情况。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单位)处以罚款柒万元整(¥70000.00)。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领取缴款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鹰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或月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单位地址: 鹰潭市月湖区府前路24号 邮政编码: 335000
联 系 人: 黄珺 李琼 联系电话: 0701-6231779
鹰潭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