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25年03月12日 来源: 市生态环境局
当事人:九江煦弘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9309143018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黄鑫琪
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大垅乡集镇
我局于2024年10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1.堆放有色金属灰渣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等环境保护措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2024年8月26日南昌铁路物流中心鹰潭营业部现场负责人陆志凯签字确认的《调查询问笔录》,江西铜业集团(贵溪)新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供应销售部长朱勇强签字确认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9月3日和23日江西铜业集团(贵溪)新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供应销售部长朱勇强签字确认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10月10日九江煦弘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黄光荣签字确认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影像和照片、尾矿渣购销合同、有色金属灰渣处置协议、处置费用发票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治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3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鹰环罚先告〔2025〕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放弃了陈诉申辩和听证申请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的规定,对照《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的通知》(赣环规字﹝2023﹞1号)文件中:对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等环境保护措施堆放固体废物涉及处置量大于或等于500吨的,处所需处置费用3倍的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按处置费用(处置费用为3.048万元,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十万元人民币的三倍进行处罚,即叁拾万元罚款(¥300000.00)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领取缴款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鹰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月湖区人民法院或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鹰潭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