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鹰环罚〔2024〕6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9月29日      来源: 市生态环境局

当事人名称:鹰潭虎悦电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81MADQAKD22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许红杰

地址:江西省贵溪市经济开发区灯谷大道以东、南二路以南地块

我局于2024年6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1.未获得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部分主体生产设备已安装。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2024年6月3日该企业总经理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拍摄的照片(图片),2024年7月17日提供的鹰潭虎悦电子有限公司资租赁协议、营业执照复印件、资产评估报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等证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或者审查文件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9月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鹰环罚先告〔2024〕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限期内未进行陈诉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诉申辩和听证申请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根据《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的通知》(赣环规字﹝2023﹞1号)的规定,“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未建成、未投入使用的,处总投资额1%—2%的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单位处总投资额(资产评估报告中148.4万元)的1.5%,即贰万贰仟贰佰陆拾元罚款(¥22260.00)。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领取缴款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鹰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月湖区人民法院或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单位地址: 鹰潭市月湖区府前路24号   邮政编码:335000                 

联 系 人:  张晨   邵逸明                  联系电话:0701-6231771



鹰潭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5日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