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鹰环罚〔2024〕11号


发布日期: 2024年12月20日      来源: 市生态环境局

当事人名称:鹰潭市恒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MA35GYJN66

法定代表人:熊建

地址:鹰潭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世纪医药公司东侧、37号路南侧

我局于2024年11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1.未按照标准及规范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并出具检验合格报告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11月13日鹰潭市恒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建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

2.2024年4月29日对车辆赣L8P169、2024年7月15日对车辆赣LD6337、2023年10月31日对车辆赣L1A377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3.鹰潭市恒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测费用收据。

4.鹰潭市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截图。

5.鹰潭市恒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收费标准。

6.《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

7.鹰潭市恒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营业执照。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西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按照规定的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出具真实、准确的检验报告”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鹰环罚先告〔2024〕1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限期内未进行陈诉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诉申辩和听证申请权利。

依据《江西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并由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的规定,对照《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的通知》(赣环规字﹝2023﹞1号)文件对该违法行为的细化标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细化标准进行裁量,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报告数量小于10件的,处10-20万元罚款。”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单位处罚款壹拾壹万圆整(¥110000.00)。

2.没收违法所得叁佰圆整(¥3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鹰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或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鹰潭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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